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开展全面排查,重点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以下安全主体责任。
(一)严格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完善行驶路线的安全设施、措施。严禁选取坡度超标的行驶路线,临崖、临沟、临水路段必须设置与车辆相匹配的路侧护栏等防护设施,陡坡、急弯、交岔口等事故易发路段必须采取限速措施。
(二)强化司机及相关人员培训管理,确保司机持证上岗,严防私自改变行驶路线、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高风险行为。
(三)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消除,不得带病运行。
(四)切实做好乘客安全宣讲和乘用安全检查。乘车须知、安全标志等必须置于醒目处,司机负责向乘客讲解(允许采用录音广播等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带佩戴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观光列车还必须按规定配备跟车安全员,协助司机开展工作,并在行车过程中做好安全监护。